王某涉嫌虚开发票罪

王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认罪认罚”下的有效辩护

主办律师:肖瑞红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苗某共同经营运输车队为xxx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煤炭,并先后注册了多个个体工商户。王某、苗某共同经营的运输车队与相关公司结算运输费用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按结算公司要求,以提高运费单价的方式为结算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A公司和B公司共计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20331850元,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额人民币5082962.5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

 


 

律师办案手记——如何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进行有效辩护

 

被告人王某的家属是在侦查阶段委托我代理该案,从家属处获得的案件信息有限,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我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对整个案件有了初步的判断。本案的案发背景特殊并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因此对于减轻处罚有很大的信心。但是,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我的工作计划。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期间,是哈尔滨疫情最为严重的时候,阅卷后,我无法通过正常程序会见被告人,有关案件的关键问题无法和被告人沟通、询问。而此时,被告人已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优越性,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容易使律师陷入“形式化”辩护的陷阱。此时,我及时调整了辩护方案,如何利用“认罪认罚”进行有效辩护,如何拨开其形式外衣后“实质性辩护”是当务之急。认罪认罚要求律师对案件的定性、犯罪情节轻重、量刑幅度等了然于胸,所以,在看守所恢复律师会见后,我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结合卷宗及询问,在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当天,为了避免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我仍就案件疑点进行发问,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阶段,也避免了如“初犯、偶犯”的无效辩护,而是提出被告人王某符合“自首”、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案发背景特殊,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得已为之等)、缓刑等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我虽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刑期可以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之下,但是仍然做好了按照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判决的心理准备。终于,经过漫长的等待,我的坚持在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都是值得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办案心得: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形式化”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正确态度应该将认罪认罚从脑海中清除,回归案件本身。每一个案件无论是否认罪认罚,都要回归最质朴的辩护思维,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定性是否准确、量刑幅度是否清楚,必须将这些问题了然于胸,这样才能避免庭审过程中辩护权的剥夺,做到实质、有效辩护。

代理结果: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最终判决“一年二个月”。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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