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A涉嫌挪用资金罪

林某A涉嫌挪用资金罪“不起诉”决定

主办律师:王世军

案情简介:2016年9月9日,xx市xx钢铁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股东分红,其中未向股东林某B发放其应得的8850000元分红款。2017年3月13日,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犯罪嫌疑人)林某A让公司财务以预提林某B红利的名义,将上述款项打入第三方人员账户。此后,第三方人员未将该款支付林某B,而是又将该款及利息转入林某A的账户内,林某A陆续转账消费。2018年11月12日,公司通过共管联名账户向林某B支付上述分红款。

 


 

侦办机关: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A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过程:王世军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详细查阅本案卷宗,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在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均认为林某A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始终坚定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由于该案的起因是源于企业经营模式转型及企业控制权“斗争”,疫情期间异地办案,困难重重,案件本身也存在很多疑难复杂之处,所以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及时间有限。王世军律师在承办过程中,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法理,深入剖析控方证据存在的矛盾、缺陷、歧义,认为本案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焦点在于“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挪用的主观目的以及案件产生的背景等。在有了初步观点后,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制作、调整办案方案,并与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有理、智慧的交涉。

最终,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开庭后,于12月30日决定对林某A撤回起诉。

代理结果:xx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林某A不起诉。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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